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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岛湖镇江先生来电咨询:自从我与老婆结婚后,因俩人的工作特别忙,没时间在家做饭,所以平时的用餐问题几乎都在单位边上的小饭店解决,仅2015年我俩就在那家店消费了27000多元。昨天,和他结清所有的欠款后,让老板给我开张发票,一开始他问我开多少,我说我去年消费了多少就开多少,反正都有登记的,只是一月一付。谁知他要我交税,我说又没让多开,数据是按实开据,消费凭证都在呀?就为这事,我要他开,他就不开,俩人发生争吵后,他还动手打了我,导致我的鼻梁受伤。通过医治,前后花费3600多元医药费。现如今,发票还没开来,鼻梁也打伤,请问我要他开发票的确要交税吗?我被他打伤后,那些医药费能找他赔吗?
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的章献彪律师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答复:依江先生来电所称,其夫妇2015年在饭店消费27000元,结算时要求对方出具发票,店方要求江先生承担税费后方同意开具,并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导致江先生鼻梁受伤。
国务院于2011年2月1日公布实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21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21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作为店方提供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对江先生的27000多元消费款出具发票是法定义务,应当开具发票,并不得要求江先生承担税款。
关于江先生所提3600元医疗费的承担,该费用系在江先生和店主开具发票产生争执中被店主殴打致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作为侵权人店主应当对江先生鼻梁受伤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 徐爱梅)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志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