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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邵建来 通讯员 方景标
“我们的血汗钱要不回来怎么办?”日前,汾口司法所来了20余位村民,诉说着包工头拖欠他们的工资的事情。
原来,王某常年从事工程承包,2017年,王某承接了外地某工程,雇佣了鲁某等20余人前往务工。因为工程所在地路途遥远,施工环境恶劣,王某当初承诺支付鲁某等人每人每日400元的工资。
哪知事情有变,没干多久,王某与工程方的合同履行发生问题,之前承诺的工资标准无法兑现。眼看数月的辛劳可能化为乌有,王某便带领鲁某等人集体向工程方讨要说法。在当地职能部门介入下,鲁某等人虽拿到了工资,但和之前的预期相差甚远,而工程方以种种理由将责任推给了王某。迫于生计,当时,鲁某等20余人只得无奈地离开,另寻他处打工。
春节期间,鲁某等人陆续返乡,开始向王某讨要剩余的工资,但王某也苦于没有挣到钱,无法兑现当初的承诺。双方意见分歧很大,鲁某等人便向司法所寻求帮助。
由于纠纷涉及人数较多,考虑到事态严重性,汾口司法所立即与当事人所在乡镇调委会联系,要求及时介入,召集各方组织调处。
调解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当初工程方支付工资时,这20余名村民都在场,对当时的情况都很清楚,为此,王某认为自己本身没挣到钱,降低工资标准也是迫不得已的事,且当时大家都接受了用工单位的支付方案。
不过,鲁某等人却觉得,王某在他们眼中就是老板,老板承诺的工资就应该兑现;当初用工单位处理工资支付问题时虽然大家在场,但也是希望能争取当初说好的工资,并不意味着认可降低后的标准。
对此,调解人员解释,王某跟村民商定的工资支付协议和王某与工程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哪怕王某没有挣到钱,也跟其支付村民工资没有关系。
同时,调解人员也表示,当初商定工资的口头协议虽然有效,可是举证困难,何况当初在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处理此事时,双方都签字确认,这些也都有法律效力。
最终经过商议,双方都各让一步,所欠的农民工工资也将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位。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刘波 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