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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邵建来
千岛湖镇周某来电咨询:我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2016年6月23日,我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9月22日,重新回到公司开始上班,同年9月28日,我去医院复查,医生建议休息至10月26日。
没想到,2016年9月27日,公司下发关于将我调离原岗位的通知,理由如下:“公司生产部于9月20日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但周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服从班组的安排,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程序。鉴于周某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即日起调离原部门,从2016年9月28日起在公司门卫值班室上班……如不按时到岗报到将作旷工处理。”之后,我听从了医生的建议没去上班,没想到,2016年11月2日,公司开除了我,并向工会报备。翌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季宏岩律师答复:根据周某来电所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周某进行调岗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即便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实际履行未超过一个月,劳动者均可主张无效。
该案中,即使周某去了门卫岗,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也不能视为认可调岗。再次,关于在劳动合同变更中的维权手段问题,劳动者应依法维权,除向用人单位理性表达观点外,还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不应采取旷工或其他对抗性行为。即使周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也应先至门卫室报到上班,而不是消极对抗,况且某公司也一再对周某进行释明不到岗视为旷工的后果。因此,周某用不上班的消极方式对抗调岗这一事实,此为法律所不允许。所以,某公司以周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刘波 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