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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19-10-12 08:41:59

 记者 程就 通讯员 方小毅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老旧车淘汰,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淳安县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日前出台。

淘汰补助原则是:鼓励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鼓励车辆就地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国三柴油车、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申请提前淘汰的,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受理先后顺序发放补助资金。

《实施细则》明确的补助条件为:2017年4月1日前(不含)登记在我县的国三柴油车,车辆所属地的认定以2017年3月31日24时车辆的登记信息所在地为准;拖拉机所属地以农业农村局认定为准;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本细则实施之日(含)起淘汰注销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此外,《细则》明晰了其中不予补助情形,即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应带头实施老旧柴油车淘汰,其淘汰车辆不实行补助;转出淳安县行政区域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不予补助;2017年4月1日(含)起,转移或变更至我县内或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不予补助;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符合《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拖拉机不予补助;延长报废期限的拖拉机不予补助;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或已达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以先达到为准)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的拖拉机不予补助;已完成高排放专项作业车排气治理改造并领取技改绿标的车辆报废不予补助。公交车辆报废不予以补助。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程就 方志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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